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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杨志刚、杨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杨志刚,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回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房款及利息共计7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79元、执行费9957元,合计7656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刚、杨涛的银行存款7656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