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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坤诉田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坤,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郑坤被执行人田洁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郑坤诉田洁离婚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配合申请执行人探望孩子,执行费500。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建民执行员  杜智博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