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16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杜某甲为了牟利,购买了通江县诺江镇周子坪村五社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等村民自留山里的林木,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杜某甲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并自行采伐、搬运。之后,被告人雇请杜某乙、杜某丙等人进山砍伐并搬运到周子坪村五社九州公司厂房旁边堆码。同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某甲在准备运输所砍伐林木时被通江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勘验检尺,杜某甲采伐柏树206棵,原木材积22.39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37.32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材材积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木材检尺记录,扣押清单,伐桩记录,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何某丙、何某乙、杜某丁、杜某乙、杜某丙、杜某戊、何某甲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甲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惩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原木材积为37.328立方米的木材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沉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