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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施汉平与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汉平,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7号原告施汉平。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丹。委托代理人于本贤。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委托代理人胡泽勇。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施汉平为与被告上海宇森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此后本院指派审判员史清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2月9日,原告施汉平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汉平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