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马建红诉被告杨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红,杨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87号原告:马建红,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花园迎春园7号楼0712室。被告:杨雪,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沙女村东门路一巷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红诉被告杨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