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建立,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周国锋,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付军良,男,生于1980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张陇平,男,生于1976年1月12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诉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国锋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9.896%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从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8544%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付军良、张陇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周国锋负担。判决生效后,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扣划了周国锋银行存款13000.00元,扣划了付军良银行存款65800.00元,扣划了张陇平银行存款91800.00元,共计170600.00元,清偿了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23492.06元、利息47109.94元(利息清至2014年5月30日),三被执行人仍下欠本金76507.94元及2014年5月31日起之后的利息,因双方达成用被执行人工资偿还下余借款本息的协议,故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2月3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三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扣划了周国锋银行存款29300.00元,扣划了付军良银行存款29500.00元,扣划了张陇平银行存款29400.00元,共计88200.00元,清偿了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76507.94元、利息6003.34元,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及执行费1047.60元,共计88158.88元。扣划88200.00元的余款41.12元,退还给了张陇平。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领取了案件款后,自愿放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