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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云波与被执行人蒋志刚运输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云波,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安云波。被执行人蒋志刚。申请执行人安云波与被执行人蒋志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云波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蒋志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云波运费及垫付柴油款1367700元、案件受理费1711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63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人安云波与被执行人蒋志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