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时某甲与时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时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向阳。被告人时国,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身份证号码:130227194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太平寨镇擦崖子村**号。2014年4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时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时国与时某甲在迁西县太平寨镇擦崖子村大东沟发生互殴,致时某甲身体多部位损伤。时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迁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时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时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甲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如下损失:医疗费31000元、护理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鉴定费302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3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3720元。被告人时国辩称,时某甲先骂我,先用石头夯我,他的伤是我们胡拉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我无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国与时某甲同为迁西县太平寨镇擦崖子村村民,因本村大东沟栗树经营权素有矛盾。2014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时国与被害人时某甲在大东沟干农活时相遇,被害人先骂被告人,被告人还口骂被害人,被害人用石头夯被告人,被告人向前与被害人撕扯对打,被告人用拳头打在被害人头、面部及其他部位,致被害人身体多部位受伤,经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为重伤二级。时国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时某甲受伤后于迁西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1、左眼球破裂;2、面部软组织挫裂伤;3、右顶头皮挫裂伤;4、右肩胛骨骨折;5、左手食指及中指骨折;6、右膝部软组织挫伤;7、头外伤后反应;8、左侧筛骨纸板骨折伴筛窦积血;9、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血积液;10、双肺挫裂伤伴胸腔积液;11、右侧第3、4肋骨骨折;12、右侧髌骨萨脱性骨折。时某甲住院20天,开支各项医疗费用31838.9元。交通费500元。2014年12月3日经迁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时某甲属七级伤残,取内固定物费用需6000元,误工损失日150天。支付鉴定费3020元。2014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3664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0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被告人与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被告人认为应该赔偿,也同意赔偿,因被告人赔偿能力及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有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受伤后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2、被害人时某甲的陈述,“我走到大东沟背阴的山沟子时看见时国正在刨地,我就对时国说:‘你等着法院判完之后在收拾啊。’时国就说树是他的他想收拾就收拾,我当时张气就跟他争论,在争论的时候,我是随口骂了他一句,但我不是刻意骂的只是口头禅,时国就骂我,后我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时国夯了一下,具体夯到没夯到我就不知道,时国就拿着镐到我面前,双手举起稿打我,我一躲,时国就用镐头打在了我的右肩,当时就把我打倒在了地上,我当时是仰躺在地上的,时国把镐扔在了地上,骑在我的肚子上就用拳头猛打我的眼睛和面部,我用双手乱挡,时国就抓住我的双手,用手掰我的手指,当时我感觉到手指特疼,也就挡了,时国继续用拳头打我的面部,后我就被打晕了。”3、证人时某乙、周某、时某丙、时某丁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的受伤及治疗情况。4、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属轻微伤。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门诊收据、鉴定费收据,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医疗费用的开支情况。7、伤残等级鉴定证实被害人伤残等级、误工、取内固定物所需费用等情况。8、被告人时国的供述,“我在我们村大东沟刨地,我们村的时某甲在山上下来了,看见我就骂我说:‘你个王八犊子,你就刨吧’。我也就骂时某甲:‘你个婊子养的,我就刨了,你个王八犊子。’时某甲继续往下走,我也往上走,要和时某甲理论,在我距离时某甲2、3米的时候,时某甲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就朝我夯了过来,正好夯在了我的头部上了,我就到了时某甲跟前,与时某甲互相抱住了,使劲的往地上摔,我们两个都倒在了地上,并且在地上来回的翻滚,在我们来回翻滚的时候,我们还用拳头朝对方的身体和头部、脸部怼,我们这样在地上翻滚着对打了有10分钟左右,我与时某甲的脸上都是血,我放开了时某甲,看见时某甲在地上不动了,我自己就下了山。”“我正收拾地的时候,时某甲从山上下来了,看见我什么也没说,上来就骂我‘操你妈,你刨吧’我就也骂他‘我操你妈,我的地我为啥不刨哇’,我俩又对骂了一会儿,然后我把镐放在地上就朝着时某甲走去了,当时时某甲在我上边,我往上走的同时时某甲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就夯在了我的头上,当时我就急了,我就上去和他胡拉在一起了,我俩互相抱着厮打,倒在了地上我俩继续厮打,一边打我俩一边往地势低的地方翻滚,一直到一个小道的地方才停下。我俩就是翻滚到一起后朝对方身上乱打。”综合分析公诉机关举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诊断证明、伤残等级鉴定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时国对被害人时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故应认定被告人时国犯故意伤害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取内固定物所需费用等依法赔偿,交通费用酌情考虑500元。被害人时某甲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二、被告人时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取内固定物所需费用共计39140.4元。{(31838.9元+5610元+400元+1556.6元+500元+3020元+6000元)×80%}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时国的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傅国瑞审 判 员  张瑞军人民陪审员  郭凌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闻冬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