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朱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阿某,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诉讼费收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