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司×犯受贿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346号被执行人司×,男,汉族,犯受贿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60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司×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