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季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浦城县九牧镇九牧街道沿205国道往九牧镇吴墩村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205国道1897KM+5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邱某驾驶的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会发生碰撞,致邱某受伤。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自首。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邱某的证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