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闻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某。委托代理人,闻某甲(系闻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闻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4)康法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闻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