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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芳与仲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仲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张芳,居民。被告仲伟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诉被告仲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芳撤回对被告仲伟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