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付某某、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付某,郑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0号原告付某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段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付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付某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郑某某,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付某某、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东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