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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建兴与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878号原告赵建兴。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兴诉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建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兴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