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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绍辉物权保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王绍辉,王兵,王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被告王兵,住四平市。被告王敏。(系被告王兵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辉、王兵、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