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绍辉物权保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王绍辉,王兵,王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被告王兵,住四平市。被告王敏。(系被告王兵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辉、王兵、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