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号-1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康城与周非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城,周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4号-1申请执行人康城,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非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关于康城诉周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周非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