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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焦淑芳与韶关市曲江区昇桦时代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淑芳,韶关市曲江区昇桦时代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焦淑芳,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梁永雄,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昇桦时代酒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祝瑞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淑芳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昇桦时代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淑芳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