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黄思荣、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英,黄思荣,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徐凤英,女,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黄思荣,男,汉族,1953年7月9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居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思荣所有的位于濉溪县文明巷北侧房地产权证号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灿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底稿)拟稿日期:2015.2.9拟稿人:打字:核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签发:(2014)濉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徐凤英,女,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闸河路25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5702010824。被执行人:黄思荣,男,汉族,1953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虎山北路71号206室,身份证号码34062119530709081X。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621195607100821。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思荣所有的位于濉溪县文明巷北侧房地产权证号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成城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王浩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马灿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