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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检建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健;杨守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检建字第2号原审原告王健,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原审被告杨守家,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原告王健与原审被告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双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长双检民(行)监[2015]220112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羽妹审判员周翠人民陪审员赵兴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