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湛受科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受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2号罪犯湛受科,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白塘乡赶洲村*组。2006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6月9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汨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湛受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八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执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8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2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残犯。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湛受科自上次减刑以来,在监狱警察的教育下,不断增强改造信心,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安心改造,从而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虽系病犯,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湛受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受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