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翠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翠玲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