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9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张婉婷,女,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谢岩军,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众熙,男,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张婉婷与被执行人李众熙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南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顾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