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茂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276号罪犯周茂盛,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09月09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茂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茂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茂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茂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茂盛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