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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耀祖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915号罪犯王耀祖,男,汉族,1988年7月3日生,初中文化,系累犯。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6)全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耀祖犯盗窃罪,判处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耀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耀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祖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