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仲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宋书武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宋书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仲终字第2号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鸿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荣。委托代理人昝琦。被申请人宋书武。委托代理人郭海萍。委托代理人丁保杰,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关煤业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仲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本案所涉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灵劳仲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并非符合法定情形的终局裁决,南关煤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不应申请撤销。综上,南关煤业公司要求撤销灵劳仲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仲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钢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