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伟与被告通化市豪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伟,通化市豪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李开伟,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豪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伟与被告通化市豪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00元,保全费3,340.00元,返还原告李开伟4,720.00元,原告李开伟负担8,060.00元(保全费3,340.00元)。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孙业胜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