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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周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无业,住苍南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开始,被告人方**伙同杨培侬(另案处理)在苍南县龙港镇芦浦社区东门洋村东门路祠堂前简易棚内摆放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博游戏机点当场查获电子游戏机7台及281元赌资。经鉴定,被查扣的游戏机均具有计分、加分、扣分的赌博功能,其中1台“海洋之星”有六个独立操作平台,合计赌博机1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暂扣款专用票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计6个操作基本单元)、东方明珠赌博机二台、拍拍乐赌博机三台、豹王赌博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281元,均予以没收,其中赌资人民币281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