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琴,周小平,蒋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0774-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琴。委托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小平。被执行人蒋美英。原告陈学琴与被告周小平、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吴江汾民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周小平与蒋美英应归还原告陈学琴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偿付借款前两期利息中少付的利息5250元,并按年利率12.5%计算偿付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同时偿付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上述义务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周小平与蒋美英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陈学琴有权以被告周小平与蒋美英所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通运路(江新村一组��的房产(吴房权证松陵字第0101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于抵押借款合同所涉借款250000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予以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陈学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6元,由被告周小平与蒋美英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周小平与蒋美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学琴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3086元,执行费为863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抵押的房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小平、蒋美英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周小平于2011年4月21日已与其妻蒋美英离婚,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位于松陵镇通云路(江新村一组)的房产(产权证号:010111**)虽抵押给申请人陈学琴,但被执行人一家才能小居住在内,无法清空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在2014年3月20日应申请执行人要求另外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本院也曾在吴江电视台电子显示屏对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但仍未果。被执行人周小平负债较多且在本院已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其家庭条件困难、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汾民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庾勤泉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