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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方步勤、方步华等与方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方锐,方步祥,方步军,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方步勤,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方步华,女,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方步敏,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方步祥,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方步军,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继红,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城关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与被告方锐、第三人方步祥、方步军、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撤回对被告方锐、第三人方步祥、方步军、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