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洪端与陈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端,陈仁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62号原告林洪端,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仁宝,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端诉被告陈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林洪端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林洪端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巧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