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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洪端与陈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端,陈仁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62号原告林洪端,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仁宝,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端诉被告陈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林洪端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林洪端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巧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