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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帅与李春林、刘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李春林,刘犇,葛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帅。被告李春林。被告刘犇。被告葛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李春林、刘犇、葛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赛、刘玉娟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金源别墅小区1号楼3楼302室(价值260000元,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为原告刘帅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胡赛、刘玉娟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原告刘帅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胡赛、刘玉娟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金源别墅小区1号楼3楼302室(价值260000元,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玉山审判员  安太良审判员  赵 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