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全智诉肖志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智,肖志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杨全智,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志华,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杨全智诉肖志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