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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富强鑫(宁波)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葛飞、常熟市博润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强鑫(宁波)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葛飞,常熟市博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富强鑫(宁波)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伯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飞,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常熟市博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施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强鑫(宁波)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飞、常熟市博润塑胶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5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