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培玲、王莹、王旭飞与王战良、李玉顺、李玉怀、罗智会、赵永红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玲,王莹,王旭飞,王战良,李玉顺,李玉怀,罗智会,赵永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培玲,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莹,女,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旭飞,男,199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战良,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玉顺,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玉怀,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罗智会,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赵永红,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玲、王莹、王旭飞与被告王战良、李玉顺、李玉怀、罗智会、赵永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玲、王莹、王旭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玲、王莹、王旭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培玲、王莹、王旭飞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