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周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左右,王某在未取得收购、出售象牙制品资质的情况下,以10000余元的价格从福建蔡姓男子处购买象牙挂牌5件,并放在其所经营的“某某文玩”店内出售;后王某为了赚取差价,又接受他人委托在其文玩店内代为出售另外18件象牙制品。截至案发时,上述象牙制品并未实际售出。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现代象制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76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1489)号鉴定书、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用函、相关快递明细和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并未实际售出象牙制品,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23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孟庆友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军英附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