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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亢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亢某,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委托代理人郭永民,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坊镇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亢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