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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振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焦婷。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飞,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