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爱荣与夏刘氏、夏岑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荣,夏刘氏,夏岑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崔爱荣,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刘氏,女,193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夏岑保,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崔爱荣与被告夏刘氏、夏岑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