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郑坦、张晓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郑坦,张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证劵大厦。被告郑坦,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晓利,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被告郑坦、被告张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4.5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坦、被告张晓利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郑坦、被告张晓利名下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