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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马源、张秋萍等与南涧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源;张秋萍;南涧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号原告:马源,男,1975年1月24日生,回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干部,住南涧县,现住大理市。原告:张秋萍,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教师,住址同上,系马源的妻子。被告:南涧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大涝箐。法定代表人:胡雪松,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源、张秋萍诉被告南涧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源、张秋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方已经将所欠的20万元偿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源、张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源、张秋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一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