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陆从友、左昌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726号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通榆镇迎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陆从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州,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左昌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从友、左昌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从友、左昌海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从友、左昌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