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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陆从友、左昌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726号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通榆镇迎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陆从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州,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左昌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从友、左昌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从友、左昌海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从友、左昌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