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周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景飞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崔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