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