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徐某,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邓某,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查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