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克忠与泗县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忠,泗县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梁克忠,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过春凌,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猛甫,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雪枫、马冉,泗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梁克忠诉被告泗县农业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克忠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克忠负担。审 判 长  房 强审 判 员  孙艳飞人民陪审员  杨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