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梅与被告牟利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牟利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李小梅,女。被告牟利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与被告牟利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审查,原告李小梅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退还原告李小梅150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