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5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