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梁宗全与被起诉人梁宗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立字第3号起诉人梁宗全,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七家镇汤头沟门村***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收到梁宗全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其在隆化县七家镇汤头沟门村三组“大地外边”分得耕地0.963亩,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从该承包地的南侧中抽出0.21亩划分给被起诉人梁宗军。2007年因挖沙,该地停止耕种,2010年恢复耕种。恢复耕种后,经组长丛少福与梁宗全、梁宗军协商,将梁宗军在起诉人承包地南边的0.21亩调到本地块外边,与梁宗军0.2亩的承包地合并。调整后,起诉人的承包地面积为0.753亩,梁宗军的承包地面积为0.41亩,均与土地台账一致。2014年秋,因梁宗军抢收起诉人承包地的玉米,双方发生争执。梁宗军向隆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裁决,现起诉人对该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诉争的“大地外边”0.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起诉人所有。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梁宗全请求确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宗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