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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妙莲与李木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妙莲,李木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郑妙莲,女,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木厚,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郑妙莲与被告李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妙莲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木厚支付欠款等共计633,784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木厚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木厚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